基建处零星采购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处零星采购项目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兼顾公平、效率与质量成本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零星采购适用于我校基建处负责的、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下的各类零星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维修、材料购置、咨询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 基建处零星采购项目需遵循 “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高效务实”原则,严禁规避采购程序、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全过程留存书面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零星采购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 管理机制。所有采购项目均需由项目采购经办人向基建处提交书面专项汇报,明确项目核心信息,未经汇报审核不得启动采购流程。
第五条 项目采购经办人提交的汇报材料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背景、需求用途等;
(二)询价情况说明: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询价方式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如电话询价、书面询价等);预算金额 5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单一来源采购”或“符合资质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外,原则上须向不少于3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发起询价。;
(三)项目预算费用:需说明预算编制依据,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四)拟采用采购方式:根据项目预算金额、询价结果及项目特性,明确拟选用的采购方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
第六条 采购项目需经基建处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会议纪要,与项目汇报材料、询价记录一并归档留存;审议未通过的项目,需按会议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审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询价结果,分档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预算金额 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基建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成立专项谈判小组,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工期(或交付时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谈判过程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
(二)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基建处会议审议通过后,成立专项谈判小组,优先与询价过程中报价最低的单位开展谈判,确定合同价及其他履约细节;若与最低报价单位谈判未能达成一致(需书面说明未达成一致的原因),则按询价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与后续报价单位谈判,直至达成一致;
(三)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因项目特性(如技术专利、独家服务、与原有项目配套衔接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项目,经基建处会议审议确认 “单一来源” 合理性后,直接与该单一来源单位谈判确定合同条款及价格,谈判记录需详细说明 “单一来源” 依据及谈判过程。
(四)特殊情形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突破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须以 “保障项目推进、维护学校最大利益” 为原则,提交基建处会议集体讨论,按 “一事一议” 方式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仅包含项目的采购阶段,采购完成后的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的按照学校、基建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需参照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与学校后续发布的新制度冲突,以学校新制度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