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学校自筹资金或社会捐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道路、室外工程等;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单位是指基建处或学校明确的其他工程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须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新建项目须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发展建设要求报学校审定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发改部门立项的,由基建处负责按程序办理,明确项目名称、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址、资金来源等内容,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根据项目需要,基建处按照程序采购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地质灾害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发改部门或学校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经发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依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七条 工程及工程相关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规定及《贵州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
第八条 经发改部门或学校批准立项纳入基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须充分论证,重大或重要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在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监理单位的选定须符合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全过程考核。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变更、工程进度款、无价材料和设备价格签证、竣工结算等经济业务应根据《贵州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全面审核,对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进行严格、有效控制。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作为合同甲方,依法与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内容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结算、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廉政条款等核心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的草拟、审核、签订和管理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明确规定需要代建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基建处负责对代建单位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学校授权工程管理单位派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督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进行变更,须理由充分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变更为无效变更,不得实施。
(二)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或同批次变更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
2.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单项变更或同批次变更涉及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3.预算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单项变更或同批次变更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4.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变更或同批次变更涉及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上述变更包括增减项变更。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管理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确认,跟踪审计单位对确认情况进行监督;未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提交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后,由工程管理单位牵头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贵州师范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完成验收手续。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金支付,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后,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付,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业务;单笔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报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业务。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第八章 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贵州师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修订)》进行结算审计。
(二)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确定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金额,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结算等主要环节全过程收集资料、整理与保管。所有资料收集完整后,按城建档案馆或学校档案馆管理要求存档,工程管理单位自行备份存档。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代建等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投资损失、工期延误、工程安全与质量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学校有权终止合作并将其纳入学校合作单位黑名单,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牵头追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施工、变更、签证、验收、结算、资金支付、资料归档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成本控制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有效防范各种工程领域的风险,尤其是廉政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师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9〕85 号)文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