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本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合同的起草、审定、签约
1、 合同初稿由基建处人员负责起草,相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必须由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合同的起草人是合同的经办人。
2、 法律顾问审查后的合同初稿,送学校相关部门及分管院领导阅改,由校长签订后,交承包单位签字盖章,然后交党政办公室盖章。完成合同签订。
3、 没有校长签字和未加盖学校公章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财务、审计部门应拒绝付款和履约。
二、 合同的交接与分发:
经校长签字的合同送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后,党政办公室留存一份,其余合同由基建处分发给承建单位、计财处,剩余合同由基建处保管。
三、 合同的管理:
1、 起草合同的部门是合同践约的主体部门,负责合同起草、送审、签约、执行等工作,并负责办理合同的变更、补充、解除等手续。
2、 基建办负责合同的定稿、建档、保管等工作。经领导签批的合同审定稿应同正式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3、 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合同的财务兑付、审计监督工作。
4、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纠纷,由合同签约部门将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视情节酌情处理。如需诉诸法律,由党政办公室提请法律顾问承担调解、诉讼等事务,合同签约部门予以配合。
四、 合同的查阅:
1、 内部查阅需由借阅人签字后,方可查阅合同;外单位查阅合同,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2、 查阅合同的人员,不得对合同进行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合同保管人员对查阅归还的合同,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注销查阅手续。